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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崢嶸:《建規》和《消水規》均提到了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”,因文字表述有別,存在較大爭議!
第一章 三個“全保護”的由來
第二章 8大疑問·釋惑
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,基本概念一致,均是指整棟建筑都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,包括所有樓層和防火分區都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。
疏散樓梯間等相對安全區域,可視為無火災風險,可以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保護。
前室應視具體情況確定,相關要求參專題:
疏散樓梯間和前室-是否需要設置自動滅火和火災報警系統!
從火災風險等級,看安全疏散路徑的確立原則!附誤區分解!
對于需要“全保護”的建筑,計算機房、配電房等不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,也應進行保護,可以采用其他自動滅火系統,比如氣體滅火等,具體要求,可參專題:
變壓器室、配電室、鍋爐房、發電機房等,怎樣設置自動滅火、火災報警系統?
配電房、弱電機房等,是否需要設置氣體滅火系統
參專題:電纜井、弱電井等,是否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施?
可以,這類滅火系統均屬于水自動滅火系統,對于不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,可等效替代。
六、住宅建筑的戶內,是否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?
《建規》5.5.29所述的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,包括住宅建筑的戶內部位。
不對,不需要對屋頂承重構件進行單獨的保護。
1、鋼結構的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水冷卻法)保護”和建筑物的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滅火保護”,是兩個不同的概念。前者是鋼結構防火保護措施之一,因相關參數尚不完善,規范也沒有明確等效耐火極限規定,暫不宜采用。《建規》3.2.11指的是建筑物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滅火保護”,在建筑內實施自動噴水滅火全保護時,風險降低,屋頂承重構件等鋼結構可適當從寬。
2、從滅火的角度,根據耐火等級要求(3.2.1),一級耐火等級的廠房、倉庫,屋頂承重構件應采用不燃性材料,不存在可燃物,因此不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屋頂承重構件進行單獨的保護。
3、從鋼結構防火保護的角度,雖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水冷卻法)保護是鋼結構防火保護措施之一,但相關參數尚不完善,規范也沒有明確的等效耐火極限規定,因此,暫不宜采用。目前鋼結構防火保護的主要方式有噴涂防火涂料、包覆防火板等,可參專題:鋼結構防火涂料-20問!
綜上,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(倉庫)的屋頂鋼結構承重構件部位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施,也不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作為鋼結構防火保護措施,仍應采用噴涂防火涂料、包覆防火板等防火保護方式。
八、《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》(CECS200-2006)中,關于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”的定義:建筑物內除面積小于5㎡的衛生間外,均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保護。是否執行?
本條文已不適應現行規范要求,具體可依據前述一至七項的解答執行,原因如下:
1、《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》中關于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”的定義,應是引用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50045-95,2005年版,已作廢)7.6.1條文,本要求在2014版的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中已取消?,F行的建筑防火設計中,疏散樓梯間等相對安全部位,通常都不會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。
2、根據《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》(GB51249-2017)要求,有關與鋼結構防火相關的規范標準主要是: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 50016)、《鋼結構設計規范》(GB 50017)、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》(GB 50010)、《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(GB/T 9978.1)、《鋼結構防火涂料》(GB 14907)等國家規范,不再包括《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》(CECS200-2006)。
綜上,《建筑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》(CECS200-2006)可以作為參考,不再需要執行。
注:本文所述的《建規》是指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50016-2014)(2018年版);本文所述的《消水規》是指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》(GB50974-2014)